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8********72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7民初10467号 |
案号 |
(2021)沪0117执13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李春梅与被告郭亮、焦玉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郭亮、焦玉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春梅定金100,000元; 三、被告郭亮、焦玉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春梅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李春梅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时间 |
2021-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