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炜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227********3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7民初3222号
案号
(2021)沪0117执15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钱炜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窦明伟借款100,000元; 二、被告钱炜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窦明伟借款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钱炜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窦明伟律师费3,000元。 如果被告钱炜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时间
2021-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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