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炜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227********3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7民初3222号 |
案号 |
(2021)沪0117执15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钱炜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窦明伟借款100,000元; 二、被告钱炜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窦明伟借款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钱炜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窦明伟律师费3,000元。 如果被告钱炜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时间 |
2021-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