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勇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5********0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1023民初3156号 |
案号 |
(2021)浙1023执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限被告潘勇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裘雪爱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9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被告潘勇诚负担。(2)支付执行费6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