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5********41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1023民督1208号 |
案号 |
(2021)浙1023执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 一、被申请人袁陈莹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借款本金136972.91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8月10日尚欠的利息为15814.88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并以年利率15.4%为限);二、被申请人姜宏对上述第一项被申请人袁陈莹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申请人姜宏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申请人袁陈莹追偿。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被申请人袁陈莹、姜宏负担。(2)支付执行费2191.8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