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81********05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81刑初314号 |
案号 |
(2021)川0181执3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董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11月21日止)。二、扣押在案被告人董威作案工具中国工商银行卡二张、交通银行卡二张、兴业银行卡二张、华为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金立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三、继续追缴被告人董威违法所得人民币78221元,发还被害人张红艳、杨梅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