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田宗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5********33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525民初3027号 |
案号 |
(2021)川0525执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古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学勇、田宗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明英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自2013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2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学勇、田宗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古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