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常红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23********4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003民初3505号
案号
(2021)豫1003执5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红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靳改琴、杨锐各项损失159369.87元。(执行时扣除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23864.56元由常红勋直接支付给第三人)。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时间
2021-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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