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康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722********20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802民初289号 |
案号 |
(2021)豫0802执5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康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兴玲工资款5372元及利息(自2020年11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兴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康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时间 |
2021-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