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182********5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0202民初342号 |
案号 |
(2021)鄂0202执1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文珊借款本金712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71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31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李文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68元,由原告李文珊负担2078元,被告李想负担1039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