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书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1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22民初2343号 |
案号 |
(2021)豫0522执4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书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家沟支行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1月24日至2014年1月24日的利息按月利率9.75‰计算,自2014年1月25日至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4.625‰计算);二、驳回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家沟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6元,减半收取计823元,由被告王书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时间 |
2021-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