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华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111********58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1民初2452号 |
案号 |
(2017)鄂01执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华芳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付义借款本金2200万元及利息165.73万元;被告李华芳、李梅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付义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49.33万元;二、若被告李华芳、李梅未如期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还款义务,则由被告王葵、武汉金储新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金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市铁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湖北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本金3200万元、利息415.06万元对原告付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李华芳、李梅、王葵、武汉金储新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金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市铁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湖北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付义支付本案律师费297500元;四、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原告付义已经垫付,由被告李华芳、李梅、王葵、武汉金储新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金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市铁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湖北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付义据实支付;五、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请求法院依据本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本协议履行完毕则案涉债务全部结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7-01-05 |
发布时间 |
2018-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7)鄂01执17号 |
立案日期 |
2017-01-05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