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九江市派拉蒙百货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6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民终421号 |
案号 |
(2017)赣04执1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4民初1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变更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4民初1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九江市派拉蒙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汪琦归还借款本金1330.55万元及利息491.7595万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5月20日,2016年5月21日以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330.5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吴钢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吴钢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可以向九江市派拉蒙百货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汪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的承担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690元由汪琦承担。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4民初1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变更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4民初1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九江市派拉蒙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汪琦归还借款本金1330.55万元及利息491.7595万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5月20日,2016年5月21日以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330.5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吴钢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吴钢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可以向九江市派拉蒙百货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汪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的承担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690元由汪琦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10-13 |
发布时间 |
2017-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4006126866645 |
登记机关 |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南路2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