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庞超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1023********31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1023民初2136号 |
案号 |
(2021)浙1023执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 一、限被告庞理鸣、庞超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所继承的庞国玲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陆如玉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7年7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执行中扣除被告庞超杰已支付的1000元利息);二、驳回原告陆如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915元,由被告庞理鸣、庞超杰以庞国玲遗产负担。(2)支付执行费8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