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27********43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781民初1911号 |
案号 |
(2021)川0781执恢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黄春富、陈静于2014年3月10日向原告代红借款350000元,于2015年1月12日向原告代红借款190000元,于2015年1月28日向原告代红借款30000元,于2016年8月20日向原告代红借款100000元。截至2018年6月,被告黄春富、陈静共计向原告代红借款本金670000元,利息548400元。扣除被告黄春富、陈静已归还的利息40000元,原告代红自愿放弃利息78400元,被告黄春富、陈静还应向原告代红归还借款本金670000元及利息430000元,共计1100000元;二、以上款项采用先付息再还本的方式,由被告黄春富、陈静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代红偿还300000元,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代红偿还300000元,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代红偿还500000元。如任意一期没有付清,则原告代红有权要求被告黄春富、陈静一次性付清所有剩余款项,并承担从2018年7月1日起以未还清本金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三、原告代红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诉讼费15240元,减半征收7620元,由被告黄春富、陈静承担,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代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