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明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3********44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521民初1511号 |
案号 |
(2020)川0521执8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泸州梦竹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九支行贷款本金7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利息和罚息按《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复利按《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约定从2019年2月21起计付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泸州梦竹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九支行因实现本案债权发生的律师费80000元;三、被告戴晓宇、李林、罗明君、戴树荣、李长均、叶昌成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限额7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九支行在被告李长均、叶昌成提供的担保财产:1、泸州市龙马潭区杜家街12号楼玫瑰苑1层11号商业房(产权证号: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0000215999、0000216000);2、泸州市龙马潭区杜家街12号楼玫瑰苑1层12号(产权证号: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0000216003、0000216004);3、泸州市龙马潭区杜家街12号楼玫瑰苑1层15号商业房(产权证号: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0000216001、0000216002)价值75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300元,减半收取32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7150元,由被告泸州梦竹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1-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