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鲁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902********45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923民初534号 |
案号 |
(2021)川0923执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袁鲁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志强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4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张志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725元,由被告袁鲁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