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1********3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02民初2372号 |
案号 |
(2021)冀0402执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自愿解除于2020年1月18日签订的租赁协议,被告葛建国返还原告张恒租赁费共计29000元。二、被告葛建国分期返还原告张恒租赁费,具体方式为:2020年10月17日之前返还10000元,2020年11月17日之前返还10000元,2020年12月17日之前返还9000元,以上共计29000元。三、被告葛建国需按期返还原告张恒租赁费,任何一期不按时履行的,原告张恒有权要求就全部债权申请执行。四、双方其他别无争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