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晋城市浩越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24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5民终1563号 |
案号 |
(2019)晋0525执3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木栏栅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山西晋非投资有限公司截止2017年11月30日止的借款本金、利息合计1570295.33元,并承担原告山西晋非投资有限公司所支出的律师费68032.27元。二、本判决所确定的第一项债务以被告山西木栏栅食品有限公司的设备(全自动无菌软包装机1台、杀菌机1台、气动灌装封口机1台、全自动复合膜液体包装机4台)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被告晋城市浩越商贸有限公司对2016年9月12日止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441157.89元、原告山西晋非投资有限公司所支出的律师费68032.27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晋城东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杨建国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驳回原告山西晋非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木栏栅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晋城东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晋城市浩越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杨建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泽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9-03-11 |
发布时间 |
2019-08-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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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群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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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泽州路2516号七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