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2********0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2822民初2113号 |
案号 |
(2020)鄂2822执15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始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何平、王欣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万玲玲借款100000元,并自2016年2月26日起按年利率4.75%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何平、王欣欣共同负担。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时间 |
2021-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