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822********0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2822民初2113号
案号
(2020)鄂2822执15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始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何平、王欣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万玲玲借款100000元,并自2016年2月26日起按年利率4.75%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何平、王欣欣共同负担。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11-23
发布时间
2021-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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