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超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522********00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502民初2594号
案号
(2019)鲁1502执5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区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鸿源金属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米文鹏借款20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山东海之源金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薛霁茹、薛超旭、魏清慧对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海之源金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薛霁茹、薛超旭、魏清慧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鸿源金属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鸿源金属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海之源金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薛霁茹、薛超旭、魏清慧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9-03-06
发布时间
2019-08-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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