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23********2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108民初37418号 |
案号 |
(2021)京0108执14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李广勤承包金1635.5元、误工费1598.5元,共计3234元;二、驳回李广勤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李广勤已预交),由李广勤自行负担20元,已交纳;由安帅负担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司法公告费260元(李广勤已预交),由安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