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金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622********43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622民初373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黑0622执恢1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庄术明、赵金萍偿还原告于修和借款本息合计160万元,并自2016年4月30日起,以其中的96万元本金作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李建英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960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时间 |
2021-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