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鲍林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625********58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1023民督299号
案号
(2021)浙1023执9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鲍林娇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丰支行借款本金2 0万元及利息( 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陈方龙、汤学桔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申请费1 4 9 5元,由被申请人鲍林娇、陈方龙、汤学桔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时间
2021-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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