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景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321********8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1321民初1700号 |
案号 |
(2021)辽1321执2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朝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景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6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年利率9%);被告孙海军、王景贺、齐溪、张建对借款本金606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李跃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抵押作价190万元范围内对本金606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30.28元,由被告王景涛负担,被告李跃富、孙海军、王景贺、齐溪、张建连带负担98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朝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