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双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902********49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823刑初50号
案号
(2021)川0823执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剑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孙新亮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22年2月6日止。)二、被告人马振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四千元;(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三、被告人李滨,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一千五百三十六元;(所处罚金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董双峰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月7日13止。)五、被告人孙新亮退赔的违法所得17646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六、责令被告人马振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7314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七、责令被告人李滨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153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八、责令被告人董双峰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4405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九、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孙新亮oppor15手机1部、oppor9s手机1部及其建设银行卡(卡号622700219113416928)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马振的黑色vivo手机1部、红色vivo手机1部及银行卡(卡号6228481838487014773)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滨的手机华为荣耀黑色直板手机1部、黑色华为手机1部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董双峰的oppoa57手机1部、vivo手机1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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