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海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825********19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1023刑初125号 |
案号 |
(2021)浙1023执7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罗运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被告人罗海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三、被告人江桂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罗运通的刑期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22年8月24日止;被告人罗海锋的刑期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止;被告人江桂鑫的刑期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三、被告人罗运通、罗海锋、江桂鑫应对本院(2017)浙1023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书第十三项确定的责令被告人罗礼爱、李林凤、白金霞、罗恬共同退赔被害人何颖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九十四万零二十五元中的一百二十七万零二十五元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