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802********0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3401民初448号
案号
(2021)川3401执1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昌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冯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林树明借款本金20万元,并同时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自2018年6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任磊对上列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任磊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冯刚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hyperlink"[removed]slc(9876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hyperlink"[removed]slc(98761,232)"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公告费600.00,合计4900.00由被告冯刚、任磊负担(公告费600.00元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径直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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