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祖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232********39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新2827民初533号
案号
(2021)新2827执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和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祖莲向原告黄大亮偿还工程款150,000元、逾期利息损失57,0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555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元,共计209,5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黄大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3.32元,减半收取2,221.66元,由被告李祖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01-02
发布时间
2021-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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