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祖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32********39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2827民初533号 |
案号 |
(2021)新2827执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和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祖莲向原告黄大亮偿还工程款150,000元、逾期利息损失57,0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555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元,共计209,5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黄大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3.32元,减半收取2,221.66元,由被告李祖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和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1-02 |
发布时间 |
2021-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