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0324********09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云0324民初1967号
案号
(2020)云0324执14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罗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石柱、吴基平、李国元、林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范桢华支付截止至2014年12月6日的集资款本息余额120967元及因申请财产保全的保险费603元;二、驳回原告范桢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4元,合计5836元,由原告范桢华负担2320元,被告张石柱、吴基平、李国元、林建国负担351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0-10-26
发布时间
2021-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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