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伊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329********00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305民初965号
案号
(2021)豫0305执1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请求强制执行(2018)豫0305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伊川县新睦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为其代偿的227196.67元及违约金(以227196.6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6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承担清偿责任。二、要求被执行人毛利辉、白丹丹、毛阿利、张浩、陈延克、王伊波、王为民、王素琴、陶纪民、洛阳远宁耐材科技有限公司、伊川县桉楠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伊川县圣胤耐材有限公司、洛阳市任钜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诉讼费4708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6978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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