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齐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101********4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01民初8844号
案号
(2021)沪0101执6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文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富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17日期间拖欠的合作经营费341,612.9元,2018年10月18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间产生的场地占用费230,322.58元;二、被告李文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富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电费81,973.14元、水费7,185.88元、燃气费38,440.09元、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税费56,663.06元、罚款4000元、社会保险费35,027.2元;三、被告李文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富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795,224.8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四、被告齐刚对被告李文君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中的540,0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齐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文君追偿;五、驳回原告上海富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37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189.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89.5元,由原告上海富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82.15元,被告李文君、齐刚共同负担9,107.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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