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从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81********3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81民初3431号
案号
(2021)川0181执8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从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支付7367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1元,由被告张从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3-16
发布时间
2021-03-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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