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市大明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89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秦商初字第02808号 |
案号 |
(2016)苏0104执45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腾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明德实业有限公司偿还所欠借款本息合计43540313.52元及逾期罚息(该利息分别以21885333.3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5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0.5‰计算;以21654980.22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5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9.800001‰计算)。二、被告江苏腾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明德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00元。三、被告江苏腾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如逾期不能偿还上述债务,原告江苏腾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权依法处置被告宜兴市江南明清家具艺术馆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宜兴市经济开发区庆源大道北侧蠡河西侧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证号为宜国用2013第24601613号,使用权面积为13332平方米),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宜兴市大明电源有限公司、宜兴市大明化工有限公司、潘小明、李金梅对被告江苏腾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5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68102元,由被告腾明公司、宜兴江南公司、宜兴大明公司、盐城大明公司、潘小明、李金梅负担(六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预交,六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明德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2-01 |
发布时间 |
2017-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竞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2167898420X7 |
登记机关 |
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响水县陈家港化工集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