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鲁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4********77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0581民初2148号
案号
(2021)鄂0581执2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都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鲁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余永华劳务款20531元,以及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053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劳务款付清之日以2053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被告鲁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余永华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余永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8元,由被告鲁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时间
2021-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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