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15********16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渝0109民初7564号 |
案号 |
(2021)渝0109执2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宋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支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12 457.93元,截至2020年7月15日的利息1162.08元、费用1883.32元,合计15 503.33元。二、由被告宋勇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支行支付利息、复利、违约金,利息、复利以尚欠本金12 457.93元与应付未付利息之和为基数,从2020年7月16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三、由被告宋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支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7.58元,减半收取118.79元,由被告宋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