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小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724********21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陕0803民初1453号 |
案号 |
(2021)陕0803执4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郭春喜、李小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伟因履行保证责任而向王喜宏偿还的借款本息319367.78元及执行费2900元。二、被告李飞鹤对被告郭春喜、李小英对上述王伟代偿的借款本息319367.78元及执行费2900元承担二分之一的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3045 元,由被告郭春喜、李小英负担 。执行费473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横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