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8********24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03民初3312号 |
案号 |
(2021)赣0103执4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西省博汇九洲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7404.48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其中2468.16元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给付之日为止、其中2468.16元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给付之日为止、其中2468.16元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给付之日为止,均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二、被告刘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博汇九洲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凌勇祥对上述第一、二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被告刘芳、凌勇祥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