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801********2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03民初1190号 |
案号 |
(2020)冀1003执24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廊坊市煜岫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广阳区支行《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13000421100217100001)项下,截止到2019年7月21日的借款本金2,496,273.89元、利息196,215.39元、罚息33,723.92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22日起之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广阳区支行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廊坊市煜岫商贸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有权就抵押物坐落于廊坊市银河南大街31号6#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廊坊市房权证廊字第20151747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廊国用(2009)第01229号)在最高额250万元限额内依法享有抵押权,对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依法优先受偿。三、被告北京熠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郭伟、刘俊芳、冯丙星、郭桂芝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廊坊市煜岫商贸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在最高额25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廊坊市煜岫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广阳区支行《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13000421100217100002)项下,截止到2019年7月21日的借款本金180万元、利息157,684.97元、罚息25,897.06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22日起之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五、被告北京熠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郭伟、刘俊芳、冯丙星、郭桂芝对本判决第四项被告廊坊市煜岫商贸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在最高额2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廊坊市煜岫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熠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郭伟、刘俊芳、冯丙星、郭桂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广阳区支行基础代理费30,280元。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21,400元,由被告廊坊市煜岫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熠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郭伟、刘俊芳、冯丙星、郭桂芝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时间 |
2021-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