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722********3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吉0112民初1957号
案号
(2021)吉0112执1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姚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行借款本金24249.90元及利息(以24249.9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2625%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姚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21-02-19
发布时间
2021-03-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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