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222********62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13民初7482号
案号
(2021)辽0213执2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董军、王晓霞、大连宇丰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雷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4年8月26日起至该款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同时扣除已支付利息3万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0、公告费560元,合计100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董军、王晓霞、大连宇丰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时间
2021-03-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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