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恒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724********39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云2801民初4090号
案号
(2021)云2801执恢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洪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罗恒志、罗恒昌向原告景洪市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连带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38004元,自2017年3月起于每月30日前支付4000元,剩余款项于2019年3月30日前支付完毕。如被告罗恒志、罗恒昌未按本协议的还款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景洪市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所有未支付协议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如被告罗恒志、罗恒昌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景洪市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罗恒昌位于景洪市勐龙镇贺南东村委会叭洪老寨小组的34亩林地[见(2012)景林字第279号林地他项权证]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林地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原告景洪市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被告罗恒志负担,并于2017年3月30日径付原告景洪市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被告罗恒志负担部分,本院不另清退。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1-01-22
发布时间
2021-03-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