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群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7********49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80民初3634号 |
案号 |
(2021)川0180执5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群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晋良香借款本金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公告费300元及后续因送达裁判文书产生的费用,由被告王群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