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鹏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08********00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08民初4607号 |
案号 |
(2021)豫0108执2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毛龙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玉虎借款本金40万元,并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5日起按年利率17%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毛龙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玉虎借款本金50万元,并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8日起按年利率16.8%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三、被告魏香芬、毛安昌、毛鹏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30元(已减半),由被告毛龙安、魏香芬、毛安昌、毛鹏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