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昌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232********16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云2504民初2473号
案号
(2019)云2504执3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弥勒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红河州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郭昌华、夏德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周石艳水泥款176755元。 二、驳回原告周石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35元,由被告红河州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郭昌华、夏德军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周石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19-03-18
发布时间
2019-09-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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