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飞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501********0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902民初3533号
案号
(2020)桂0902执11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钟飞凯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给原告周成旭;二、被告钟飞凯支付利息给原告周成旭(利息计算方法: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2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上述判决之款项,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1285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3200元,由被告钟飞凯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4-28
发布时间
2021-03-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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