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武林小将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00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京0106民初10287号 |
案号 |
(2021)京0106执31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北京武林小将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马熙凯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6 372.55元;二、闫柯、司健霞、孙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马熙凯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 093.14元;三、驳回马熙凯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9元,由马熙凯负担78元(已交纳),北京武林小将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57元(马熙凯已预交,北京武林小将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马熙凯),闫柯、司健霞、孙魁负担314元(马熙凯已预交,闫柯、司健霞、孙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马熙凯)。鉴定费2700元,由北京武林小将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160元(马熙凯已预交,北京武林小将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马熙凯),闫柯、司健霞、孙魁负担540元(马熙凯已预交,闫柯、司健霞、孙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马熙凯)。公告费560元,由北京武林小将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马熙凯已预交,北京武林小将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马熙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时间 |
2021-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岳振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6MA0077QBXK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庄西街232号西区3-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