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祖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921********2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藏0103民初1489号 |
案号 |
(2020)藏0103执10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闫详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尼玛石曲支付120 000元;二、被告谢祖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尼玛石曲支付390 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 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266元,由被告闫详峰负担1854元,由被告谢祖国负担61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西藏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