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万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625********03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1023民督25号
案号
(2021)浙1023执9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蒋万青、陈玉珍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丰支行借款本金2 8 5 0 00 元及相应利息( 利息包括复息、罚息等,截至2 0 19 年9 月2 2 日尚欠利息3 37 4 2. 7 0 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蒋定安、蒋国珍对上述第一项被申请人蒋万青、陈玉珍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申请费2 0 2 5 元,由被申请人蒋万青、陈玉珍、蒋定安、蒋国珍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3-11
发布时间
2021-03-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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