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海阳新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17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海民初字第787号 |
案号 |
(2016)鲁0687执14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阳新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赵生奎、樊丽萍120000元,由被告姜勇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海阳新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赵生奎、樊丽萍超出交强险范围损失127605.04元;三、驳回原告赵生奎、樊丽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7元,减半收取为2843.5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063.50元,由原告赵生奎、樊丽萍1722元,被告海阳新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1341.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8-16 |
发布时间 |
2016-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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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姜勇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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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山东省海阳市东村街道办事处民主村海天路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