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81********74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781民初1828号
案号
(2021)川0781执5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贾飞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被告贾飞偿还的代偿款19880元及利息(本金以1988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6日起算至该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支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由被告贾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时间
2021-03-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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